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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备案注销工作的通知

作者:liangchao 来自: 时间:2016-09-09 00:00:00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提高行政办事效率,进一步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序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枣政办字〔201639号)文件精神,现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备案注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新批准预售项目的首套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在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办理,其他业务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办理。

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业务的,买卖双方应共同持有关材料到场办理。不能到场的,应由委托代理人持有关书面证明到场办理。提供法律文书的,按照司法程序办理。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应提供材料:

(一)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商品房预售资金缴款通知单和对应的进账证明。

(三)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首套备案合同。

四、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应提供材料: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协议。

(三)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因留存相关单位不能提供的,留存单位应出具书面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丢失的,丢失人应登报公示并出具丢失责任承诺。

(四)买受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买受人不能到场办理的,还应提供公证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五)通过司法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回退),当事人应提供生效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五、各区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应及时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备案注销(回退)业务,提高办理效率。符合条件的,应在收件当日办结,并将材料存档;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告知,并将材料退还。涉及预售资金退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同时提出拨款申请。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高度重视,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违法违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滕州市可根据本通知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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