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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市中区廉租住房续租通知

作者:szzhufangbaozhang 来自: 时间:2015-09-11 00:00:00
根据最新的《枣庄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文件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租金予以免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保障家庭的租金按租金标准的50%收取;其他情形家庭的租金按租金标准的100%收取,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另结合《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枣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文件精神,现将枣庄市市中区廉租住房的续租受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租对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
二、受理条件:续租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所在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2、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家庭成员年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3、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没有出售、赠与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 (不含二轮、三轮摩托车)。
三、续租时间
本次廉租住房续租受理时间为:2015年9月14日至2015年9月30日(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四、办理地点
符合条件的续租家庭由本人携带所需材料,到市中区住房办服务大厅(龙头市场西门向东50米路北)进行办理。申请人本人因身体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前来的,住房办工作人员将上门服务办理。
五、需携带的相关证件及材料
1、《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2、低保存折或低保金银行发放明细记录;3、原配租时家庭成员房产状况证明;4、家庭新增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房产状况证明;5、原配租家庭成员新增的婚姻状况证明;6、区市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温馨提示
1、各续租对象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配租家庭未按时办理年审申请或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家庭将取消配租资格,收回已配租廉租住房。
2、我办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入住情况实施专项检查,一旦发现配租家庭房源存在长期空置、转租、转借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等现象的,一律取消配租资格,收回已配租廉租住房。


咨询电话:0632-3318805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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