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2014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公示
作者:mashi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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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12-20 00:00:00
市中政办字[2014]49号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中区2014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市中区2014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8日
市中区2014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4年市中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28号令)有关规定,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及管理。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和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工作;区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做好财产审核、认定工作;区民政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负责做好申请审核、认证工作;区人社、监察和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本方案受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一、配租房源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行为。此次配租房源共796套。其中,广济小区(二期)178套;道南里小区50套;安和家园小区 228套,齐福家园小区340套。(具体房屋坐落、户型、面积等见附件1)。
二、配租条件
申请此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家庭(或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取得市中区城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家庭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正在领取低保金的,或经民政部门认证为低收入家庭的(家庭成员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及其他收入),低收入家庭认证是指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以下(含60%)的家庭,根据《枣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2013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5238元。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15(含)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已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正在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正常审验的家庭。
(五)实物配租条件的确认。
1.关于户的认定。
(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
(2)对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
(3)对于离异、丧偶、无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上),按一人一户计算。
2.关于人口的认定。
城市常住户口的人数按下列情况计算:
(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常居住在家的;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可在父母处计算。
下列情况不计算人口:
(1)人户分离人员,即在此地有户口,但并未在此地居住,以及在此地居住,但并未在此地落户的人员;
(2)亲友的子女因入托、求学等原因,户口暂时挂靠的;
(3)将户口从他处迁来,他处有住房的;
(4)已入住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的。
3.关于无房户的认定。
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而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4.关于住房的认定。
(1)私有房屋(含出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的住宅、营业用房);
(2)已承租的公有住房;
(3)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出售、转让的住房;
(4)实际居住的产权或使用权为其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5.关于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1)住房建筑面积按现行规范实际测量。住房为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含)以上的均核定为住房建筑面积;
(2)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时,对居住在同一处房屋内的家庭中有两本以上户口簿的,均应统算人均建筑面积;
(3)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六)一个申请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不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优惠。
(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不予安排实物配租:
1.申请之日前3年内将自有产权住房出售、转让的;
2.自有产权住房被拆迁且已得到补偿安置的;
3.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身家庭;
4.其他有关规定不得申请的。
三、配租顺序
本次配租分2轮进行:第1轮为2011年实物配租轮候家庭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家庭(需提供第1轮分配时资料);第2轮为新申报家庭。
本次配租采取综合计分方式确认选房顺序,计分标准按照《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附件2)执行。因房源不足未能选上房的家庭,进入轮候期,下一批次实物配租时,经复核仍符合条件的优先选房。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实物配租,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未设立居委会的地方,直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其他指定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成员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无房户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无房证明;
4.孤老病残、重点优抚对象、烈属、市级及以上劳模证明;
5.其他有关证明。
(二)核实。居委会接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后,在1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提交材料的核实及入户调查,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街道(乡镇)。
(三)初审。街道(乡镇)自收到居委会所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审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材料汇总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四)复审。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全面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家庭材料转区民政局,由区民政局对其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区民政局在接到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转交的申请家庭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低收入认定,核发《枣庄市市中区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资格认定证明信》,并将认定结果转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区民政局转交的相关认定材料后,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申请家庭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后,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家庭材料一并报送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五)公示。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将经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评分排序在当地媒体、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六)核准。申请家庭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核准,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发《枣庄市市中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有异议的,由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不予核准的由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通知申请人。
五、实物配租
(一)实物配租实行计分轮候制。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申请家庭的综合计分和排序,安排申请家庭配租或轮候。申请家庭得分相同时,廉租住房保障审批时间在前的优先,审批时间仍相同的家庭按照夫妻双方年龄之和由大至小排序。实物配租要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并将一层楼房优先安排给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及家庭中有盲人的申请家庭和70周岁以上(年龄计算截止2014年12月31日)孤老家庭。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凡在我市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经逐级审核、公示,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领取《枣庄市市中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可优先配租。
(二)对申请家庭进行实物配租时,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持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发的《枣庄市市中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进行选房。
(三)轮候期间,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情况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登记或者取消轮候资格的意见。
(四)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因楼层、户型等原因,拒绝或放弃选房的,视为自动放弃实物配租资格,由轮候家庭依次递补。放弃资格者,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在两年内不再接受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
(五)申请人选房完毕后,根据产权归属,分别由市、区两级住房保障部门与其签订《枣庄市市中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配租时限、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由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实物配租家庭签发《枣庄市市中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发放住房钥匙,交接室内设施。实物配租家庭应当在房屋查验单上签字确认。
(七)实物配租保障家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期限和方式缴纳房屋租金和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相关费用;
3.根据需要,及时向供水、供电、供气、供暖、有线电视、电话、物业管理等单位申请办理开户和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八)配建廉租住房的小区,应实行统一的物业服务标准。
(九)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用途为住宅,配租家庭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和房屋结构。
六、廉租住房及租金使用管理
(一)新建、配建及收购的廉租住房,根据投资主体和收购资金来源确定其产权归属。
(二)根据产权归属,由相应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修缮以及设备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共同核定标准执行。
(四)廉租住房的租金每年度收取一次,根据年度续租时间进行收取。
(五)强化廉租住房租金管理,提高廉租住房租金的缴交率。对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并经催交无效的,采取综合执法等手段追缴,如通报承租人所在单位并从承租人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六)廉租住房租金收取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同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七)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要通过定期入户调查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廉租住房使用情况检查等方式,了解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变动及廉租住房使用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八)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将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与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如发现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及时告知。
七、监督管理
(一)区住建局(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二)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配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乡镇)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区住建局(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四)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区住建局应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规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的,由区住建局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及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实行动态管理,由区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八、责任追究
(一)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区住建局(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二)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区住建局(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三)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当地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违反实施方案,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2014年市中区实物配租房源具体情况
2、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
附件1
市中区2014年实物配租房源具体情况
此次配租的房源共796套:
一、广济二期小区。位于青檀南路以西、石油库以南,两室一厅,户均面积约50平方米,属于多层住宅,根据小区统一标准缴纳物业费用,一至五层, 水、电、暖气、燃气、储藏室配套齐全,共178套。
二、道南里小区。位于青檀北路以西、君山路以北,一室一厅,户均面积约58平方米,属于小高层住宅,有电梯,物业费用较高,水、电、暖气、燃气、储藏室配套齐全,共50套。
三、安和家园小区。位于西昌路以东、齐村镇齐东村,一室一厅、两室一厅,户均面积约49平方米,属于多层住宅,根据小区统一标准缴纳物业费用,一至五层、六层, 水、电、暖气(目前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尚未覆盖该小区,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热源具备使用条件后方可实施供热)、燃气、储藏室配套齐全,共228套。
四、齐福家园小区。位于枣曹线以北,和平路以东,齐村镇曾店自然村原址,一室一厅、户均面积约45平方米,属于多层住宅,根据小区统一标准缴纳物业费用,一至五层,水、电、暖气(目前城市集中供热热源尚未覆盖该小区,待城市集中供热管网、热源具备使用条件后方可实施供热)、燃气、储藏室配套齐全,共340套。
附件2
枣庄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计分标准
一、基本要求
根据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和家庭人员结构,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辖区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等进行综合计分,并按照得分高低轮候配租。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并将一层楼房优先安排给持有肢体一级、二级残疾证及家庭中有盲人的申请家庭和70周岁以上孤老家庭。
二、计分标准
(一)申请家庭基本分为30分。在此基础上,每一家庭成员增加2分。
(二)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分
1.无房户计10分;
2.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3.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5平方米以下,计2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家庭人员结构计分
1.申请家庭每一代计5分。
2.申请家庭为70岁以上孤老的计10分。
(四)家庭成员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计10分。
(五)家庭成员中有残疾证明的,根据残疾等级计分。一级残疾的,计5分;二级残疾的,计4.5分。残疾等级每低一级,少计0.5分,以此类推。
(六)属“三无”家庭(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的家庭)的计10分。
(七)家庭成员中有按民政部门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定期定量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计5分。
(八)革命烈士家属计10分。
(九)家庭成员中有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的计5分。
(十)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低保家庭计5分。
三、认定依据
(一)户籍认定以公安部门所发的户口簿为准。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其成员因户口落在集体户口中的,以其法定赡养和抚养关系为单元,视为单独一户。
(二)城镇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资格及时间为准。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以民政部门认定的收入为准。
(四)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房管部门证明为准。
(五)残疾证明以残疾人证及其确定的残疾等级为准。
(六)劳动模范以荣誉证书为准。
(七)“三无”家庭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三无”家庭证明为准。
(八)重点优抚对象以民政部门的证明为准。
(九)革命烈士家属以民政部门核发的“革命烈士证”为准。
本计分标准由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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