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深化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6月28日,解读《关于深化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在市会展中心举行。为加快全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设自然生态、宜居宜业新枣庄,我市印发了《中共枣庄市委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并于2016年6月21日起实施。
《意见》主要从多渠道筹集资金、提升开发建设平台实力水平、精简审批要件,优化审批程序、依法推进征收安置、保障棚改建设用地、加快设施配套和综合功能完善、加快推进货币化安置、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清理收费事项,落实优惠政策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清理收费事项,落实优惠政策方面,棚改安置房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教育设施配套费)、人防地下室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施工图审查费,档案整理费,房产测绘费,规划技术服务费,环境检测费,可以低于国家、省、市规定的50%标准收取。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参照保障房政策执行。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对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严格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清理搭车收费事项。逐步推行先审批后缴费,确需缴纳的费用可在竣工验收备案前交清,不得以未缴费为由拖延审批时间。按照国家有关棚改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明确政策落实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完善涉企收费项目清单及常态化公示制度,坚决查处清单之外的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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