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意见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作者:penggaiban 来自: 时间:2011-03-07 00:00:00
2月28日,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意见》出台,明确了征收机构、房屋征收与补偿程序及标准、征收评估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这也标志着我市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省内第一个出台意见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城市。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意见》明确,枣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所在地街道(乡镇)、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市或区(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或区(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500户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价格为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评估价格的90%。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且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经营年限和实际用于营业的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业街、市场)的房屋,每年(经营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计算)增加12%的事实营业补助;非临街的房屋每年增加6%的事实营业补助。但事实营业补助和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合计不得超过同区位非住宅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500元;非住宅房屋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它费用。实施司法强制执行的不支付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支付。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和征收房屋的价格均按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调选定
被征收房屋、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或安置房屋的评估,由依法成立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评估。房屋征收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名单。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枣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他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据了解,与原标准相比,此次出台的《意见》更符合经济发展和房屋征收工作实际,未降低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进一步体现了政府主导、市场评估的原则,解决了目前我市房屋征收工作无章可循的工作状态,使得征收项目可以正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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