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作者:penggaiban 来自: 时间:2010-06-09 00: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棚改办,高新区建设规划局、棚改办,枣矿集团棚改办,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确保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平安生产、和谐生产”和“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整治”的安全生产方针,通过棚户区改造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精心组织、齐抓共管,努力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
      轻伤负伤频率控制在国家控制指标范围内;杜绝或减少一般事故发生,坚决杜绝较大以上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安全达标率100%,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三、各方主体责任
      (一)拆迁改造实施主体的安全责任:负责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核查,及时足额拨付此项费用;审核施工单位参建人员的资质、资格;参与各类起重机械的安装验收工作;法规赋予的其他责任义务。
      (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负责对施工单位参建人员资质、资格的核查;负责对进入现场各类机械设备本质安全的核查;工程项目总监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制定安全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关键部位和重大危险点的预控措施,对关键部位、重大危险点实施旁站监理;参与起重机械的安装、调试、验收;法规赋予的其他责任义务。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办理安全报监、意外伤害保险手续;负责编制科学严谨且指导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省市有关规定;各类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证岗相符;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挪做它用;做好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坚持执行企业内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得使用未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法规赋予的其他责任义务。
      (四)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材料供应、设备租赁单位要履行其相应的法规赋予的责任义务。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健全机构。各棚改实施主体、各级建筑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各区(市)、枣庄高新区、枣矿集团棚改办必须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督导机构,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消除隐患。实行每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情况报市棚户区改造指挥部。
      (二)实行属地管理。各级建筑安全主管部门要把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安全监管纳入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重点跟踪监管。要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对参建队伍有关人员的资质、资格及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准予开工;对疏于安全管理、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三)强化文明施工。一是所有棚户改造项目实行全封闭施工。尤其是临近城市主次交通干道的拆迁改造工程,各拆迁改造实施主体要将施工现场主出入道路进行硬化,并延伸至施工现场;大门处要设置洗车装置,封闭围挡墙或钢彩板要符合高度、材质要求,且必须进行美化;现场内各单体工程间要实行相对的封闭分区施工;各施工单体的道路硬化应与进场道路相连接;建筑垃圾的外运、现场余土要实行覆盖,以防扬尘污染城市环境。二是完善各类各施工配套临时设施。各类临时设施宜使用彩钢活动板房,也可使用砌筑的临时设施。这些临设除满足高度、防火要求外,要保证保暖通风安全使用要求。拆迁改造实施主体还应结合工程规划先期建设好永久厕所等设施。施工现场内的各类防护设施达到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化。三是对积极争创省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片区或单体工程,各部门要积极扶持引导,鼓励样板带动。四是做好协调配合工作。棚户区改造工程除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外,要紧密配合好我市的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美化、净化、亮化施工现场,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形象做出贡献。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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