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工作的通知

作者:penggaiban 来自: 时间:2010-06-09 00:00:00
枣政办字[2009]82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为切实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保障棚户区改造顺利推进,现就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先行和规划控制的原则
      所有棚户区改造项目都必须编制改造规划。没有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管理。
      棚户区改造应编制三类规划。一是城市更新规划;二是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2010—2012年);三是各改造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明确棚户区改造各类规划编制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
      (一)城市更新规划实行区别对待、分级编制。中心城区(含市中区、薛城区、峄城区、枣庄高新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市组织编制,区(市)提供基础性意见。其他区(市)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市)自行组织编制,市里进行指导、审核和论证。城市更新规划应于2010年1月底前完成。
      (二)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市)组织编制,市里进行指导、审核和评审。2010年的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于2010年3月底前完成。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照具体项目用地,分别由各区(市)组织编制或由项目实施主体单位进行编制。市规划部门根据项目主体的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三、切实提高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编制水平
      棚户区改造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编制、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等国家标准、规范编制。
      城市更新规划编制,要与三年棚户区拆迁改造项目相结合,重新明确城区功能,提升城市形象;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做到设施配套,环境优美;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结合起来,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及古树名木,保持城市传统风貌,突出“江北水乡·运河古城”特色。
      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坚持全面规划、分步启动、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原则,对城市中心区域、重要发展区域、群众迫切要求改造的区域以及严重影响城市交通与城市景观的区域先行规划,率先实施。要明确棚户区各地块(统一编号)的现状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拆迁面积、总户数和总人口、改造后的用地性质,并确定改造时序。
      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注重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协调,沿道路应考虑创造丰富的沿街景观,沿主干道不宜建设多层商住楼,不宜采用商业建筑围合居住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由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可以采取聘请或招标、邀标等形式组织高水平设计力量编制各类规划。对重点规划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四、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规划工作的领导
      (一)严格规划管理。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对棚户区的改造规划工作进行指导。强化规划的刚性和权威性,各项建设必须按规划实施。
      (二)完善报批程序。城市更新规划、棚户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查批准,棚户区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批准。
      (三)提供便捷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主动做好服务工作。
      (四)推行政务公开。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方案要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征求意见的结果。棚户区改造项目详细规划批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