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

作者:penggaiban 来自: 时间:2010-06-09 00:00:00
枣政办发[2010]29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房屋拆迁的科学决策水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拆迁过程中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促进棚户区改造拆迁等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法、有序、和谐、文明进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要意义
      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审批决策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房屋拆迁事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和评估,从而从源头上预防、降低、控制和应对因拆迁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加快推进,城市房屋拆迁任务日趋繁重。建立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的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在决策前倾听民声、反映民意,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利益,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又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评估原则
      (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和“工作前置、超前预防”的原则;
      (二)坚持充分尊重群众民主权利,维护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并重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评估范围
      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都应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评估程序
      (一)建立评估组织。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拆迁范围具体情况,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拆迁工作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或代表参加,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被拆迁群众代表,共同组成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制定出详细完善的评估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广泛调查民意。工作组要按照评估方案,到拆迁实地、到拆迁群众家中,采取发放征求意见表、设立征求意见箱、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对拆迁、补偿政策和新建规划等方面意见,汇总整理后上报区(市)人民政府。
      (三)公示评估事项。公示内容包括:
      1.开发建设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迁估价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2.拆迁估价方法、标准,拟拆迁房屋补偿政策;
      3.房屋产权调换情况、保障措施及拟进户时间;
      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的建筑物的拆迁处理意见。
      (四)组织召开听证会。工作组在充分调查民意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听证会。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拆迁补偿政策和保障措施等内容进行整体陈述,并对群众代表提出的问题、意见进行解答和回复。规划、国土资源、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估价机构负责对群众代表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和回复。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补偿政策、产权调换房屋情况、拟拆迁时间;
      3.拆迁补偿资金到位情况、回迁安置房竣工时间;
      4.群众及群众代表意见;
      5.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被拆迁居民群体性事件的专项工作预案。
风险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拆迁管理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
      (六)积极运用风险评估成果。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审批事项的主要依据之一。对存在较小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隐患在可控范围内的审批事项,准予实施或分布实施;对未经评估或经评估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审批事项,不予实施或暂缓实施。同时,将确定的实施意见,连同评估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并报同级维稳办和维稳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把评估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必经程序,同步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各区(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区(市)棚改指挥部(办公室)是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监督检查。
      (二)认真落实维稳措施。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时,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评估报告情况,制定和落实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新的重大不稳定问题,严防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的发生。
      (三)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凡是对涉及群众利益的城市房屋拆迁事项,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引发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发展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区(市)要依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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