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用地管理的通知
作者:penggaib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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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9 00:00:00
枣政办发[2010]27号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加强棚户区改造用地管理,促进棚户区改造顺利进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及相关政策,现就棚户区改造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土地性质
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土地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具体包括城区的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楼房和部分村民户籍转为市民、土地转为国有的城中村。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国有土地实行冻结管理,停止办理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手续。
二、严格土地规划和计划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建保[2009]295号和枣发[2009]13号文件要求,积极主动参与制定本地区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相关配套措施。
棚户区改造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各区(市)编制棚户区改造专项规划,要复核审定各地块的使用条件,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衔接工作。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用地要纳入区(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三、节约集约用地
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原则上实行原地建设。安置用地要注重存量挖潜,对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土地进行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提高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效率。确需异地安置建设的,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优先安排,并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四、依法处置土地
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涉及土地的收回、收购和供应工作。
(一)土地收回。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制定相应的建设规划,组织做好土地的勘测定界和权属调查工作。对棚户区内的划拨土地,可依法收回,签订土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协议;对棚户区内的出让土地,可依据评估结果进行收购,签订收购协议。在项目区逐宗完成收回或收购协议,收回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后,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收回(收购)情况,报市政府批准,下达对棚户区内土地的收回(收购)决定。对报经市政府批准收回(收购)的土地,区人民政府可拟定以下两种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1.对棚户区收回(收购)的土地,全部划拨给所在区政府成立的负责棚户区改造的单位;由负责棚改的单位办理立项、拆迁许可和土地使用手续,依法组织实施拆迁。
2.对棚户区收回(收购)的土地,可先行征集拆迁项目投资人,由项目投资人出资,区政府组织棚改项目区实施整体拆迁,待项目区形成净地后,再组织招拍挂方式进行土地出让。项目投资人可参与土地招拍挂出让。对未竞得土地的项目投资人,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在收回土地过程中,对部分城中村土地权属的认定,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慎重处理。整建制农转非后的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居民点用地、乡村集体企业用地等)可根据政府批复的农转非文件、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确认后,依法履行收回程序。
依法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可进行抵押融资。对已抵押的划拨土地,根据城市建设需要改变土地用途为商住等经营性用地的,区政府应协调金融部门解除抵押,然后再进行招拍挂出让。
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收回(收购)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严禁侵害群众利益,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拆迁。各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对项目区进行整体拆迁,市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全力支持,待项目区形成净地具备供应条件后,再行组织供地。
(三)土地供应。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安置房、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所需建设用地,依据枣发[2009]13号文件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可以实行划拨方式供地。《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要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功能分区等土地使用条件。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实行净地出让。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批权限。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必须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认定,各区不得随意扩大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各区和枣庄高新区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土地收回、供地、节余土地的处置,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审批。滕州市棚户区改造涉及的土地收回、供地、腾出土地的处置,由滕州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用地规划。用地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将确定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性开发建设。
(三)实行批后公示制度。用地单位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棚户区改造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棚户区改造供地计划、供地结果等信息要及时在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向社会公开,方便群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重要的惠民工程,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要切实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用地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共同做好棚户区改造用地服务工作,保障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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