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penggaiban 来自: 时间:2010-06-09 00:00:00

枣棚改字[2010]1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

《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已经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枣庄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扎实推进,充分调动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以下称责任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的意见》(枣发[2009]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建市50周年庆典和举办城市转型高峰论坛两大重点工作,以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为目标,坚持可量化、便操作和易考核的原则,突出工作实绩,营造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快速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全面实施,提升城市面貌,促进我市城市成功转型。

      第三条  考核对象

      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枣矿集团。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领导落实情况(满分10分)

      (一)机构设置情况(2分)

      1、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抽调专职人员组建办事机构。建立棚改工作包片制度,并作为本级人大、政协视察的重要事项。(2分)

      (二)宣传报道工作情况(4分)

      2、定期刊发工作简报,按时上报。考核时以上报数量为准。(2分)

      3、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工作进展。新闻报导或媒体专访等音像资料刊发或播发后15日需及时备案。考核时以备案数量为准。(2分)

      (三)保障制度制定情况(2分)

      4、建立工作推进体系和考核奖惩机制,制定工程管理、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相关规章制度,考核标准以档案和印发的文件为准。

      (四)工作调度情况(2分)

      5、及时调度本级棚改工作动态和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市棚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城市规划实施情况(满分20分)

      (一)城市更新规划编制情况(5分)

      6、根据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完善城市功能,调整业态布局。

      (二)控制性详规、修建性详规实施情况(15分)

      7、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完成3年更新改造详细规划,经市组织的规划专家审核通过。(5分)

      8、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市政府批准的规划。(10分)

      三、年度计划实施情况(满分50分)

      (一)拆迁安置情况(25分)

      9、拆迁进展情况:根据项目工作计划,及时完成拆迁和土地熟化工作,搬迁改造居民户数、人口等指标达到任务要求。严格按照市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审批程序操作。(10分)

      10、回迁安置情况:根据居民回迁安置房工作计划,按时保质、保量的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按时竣工、配套设施完善、物业管理到位,居民能够按照合同规定如期回迁。(15分)

      (二)工程进展情况(25分)

      11、完成建设面积情况:计算方法为“本级累计实际完成建筑面积/本级年度计划建设面积”。并综合考虑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以及本级累计实际完成面积占全市已完成总建筑面积的比例等因素。(15分)

      12、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根据工程规划设计、工程质量监管、安全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考核。(5分)

      13、保障住房建设情况:根据按计划完成新增配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情况进行考核。(5分)

      四、信访接待工作(满分20分)

      14、根据居民来信、来访投诉数量进行考核,尤其是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数量及处理情况。(20分)

      第五条 考核程序

      1、申报。各责任主体将申报材料报市棚改办。

      2、考核。由市棚改办按考核细则逐一考核,评定分值,以分值高低排序确定考核结果。

      3、审定。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考核结果审定奖惩对象、比例以及相应奖项。

      4、公示。由市棚改办将考核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奖惩。由市委、市政府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六条 考核方式和方法

      1、采取考核与审定相分离的方式进行分类考核。

      2、主要采取集中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实地考察等方法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打分。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5-79分为一般,65分以下为较差。

      3、实行“一票否决制”。

      (1)没有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实施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的;

      (2)发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体性和越级上访事件的;

      (4)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  考核奖惩

      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为中央、省给予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补助资金和市级财政设立的专项奖补资金。

      1、奖励方式

      对被考核单位,坚持公平竞争和激励制约原则。中央、省、市财政给予的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和良好的责任主体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2、处罚方式

      (1)对考核一般及以下的责任主体,不予奖励;

      (2)对考核一般及以下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在年度工作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3)对当年考核一般及以下的责任主体,责成分管副区长(副市长\副主任\副总经理)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连续两年考核一般的责任主体,责成其主要行政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4)对出现“一票否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将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  考核组织

      1、棚户区改造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列入市政府对各责任主体的考核范围。

      2、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指导下,市棚改办具体组织考核,最终由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奖惩对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棚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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