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丨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枣庄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6年1月14日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紧密结合国家最新政策要求与枣庄市城市建设发展实际,对原有管理规范进行系统性优化,进一步健全了城建档案管理体系。以下从修订理由、新旧政策差异、政策衔接三方面进行针对性解读。
一、修订背景与核心理由
(一)落实上级政策导向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国家层面高度重视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完善城建档案移交制度、强化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与信用监管。原有办法制定于2020年,部分条款与上级最新要求存在差距,如缺乏电子档案、建筑信息模型(BIM)归档规范,信用约束机制不健全等。本次修订严格对标国家政策,确保枣庄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与全国统一部署同频同步。
(二)破解现实管理难题的迫切需要
随着枣庄市城市建设提速,重大项目、管线工程、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持续推进,原有管理模式逐渐暴露出短板:一是档案移交责任划分不够清晰,存在“重建设、轻归档”“各环节推诿扯皮”现象;二是信息化水平滞后,纸质档案为主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需求;三是对停建缓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档案管理缺乏明确规范,部分档案存在遗失、损毁风险;四是监管手段单一,对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行为惩戒力度不足。《办法》的修订的核心是针对性解决上述问题,筑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根基。
(三)适配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支撑
城建档案是城市规划、建设、治理的重要基础,对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推进城市更新、应对突发灾害等具有关键作用。当前枣庄市正处于城乡融合发展、城市功能提升的关键阶段,亟需通过完善档案管理办法,实现城建档案“应收尽收、应归尽归”,强化档案资源开发利用,为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的数据支撑和历史依据。
二、办法核心内容
(一)管理范围进一步拓展,覆盖更全面
旧办法对城建档案的界定局限于传统文字、图纸等载体,且未明确管线工程普查补测档案、改建扩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求。新《办法》第二条将城建档案载体扩展至“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第七条明确将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管线工程的普查、补测补绘档案纳入接收范围,第十四条专门规定改建、扩建、修缮工程及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管理要求,实现了从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到档案载体全类型的覆盖。
(二)责任体系更趋完善,权责更清晰
新《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各方主体责任,构建了“建设单位负总责、相关单位各尽其责”的责任体系。第八条明确建设单位需将档案管理纳入合同管理、工程监理、施工管理各环节,定期查验档案归集情况;第九条补充了总承包与分包单位的档案移交责任,要求总承包单位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档案工作并统一移交;同时明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同步完成档案收集整理,改变了旧办法责任划分模糊、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三)信息化建设全面升级,流程更高效
这是本次修订的重点突破。旧办法缺乏对电子档案管理的系统性规定,新《办法》专设多条条款推进信息化建设:第十二条明确电子档案移交规范,实行数字化扫描文件“双套制”移交,原生电子档案、BIM模型需一并移交,符合条件的电子文件(竣工图除外)可免交纸质档案;第二十条要求建立电子档案在线接收系统,实现与项目审批、施工图审查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推行线上线下同步归档,大幅优化了档案移交和利用流程,适配“放管服”改革要求。
(四)监管机制不断创新,约束更有力
新《办法》在监管方式上实现两大突破:一是推行告知承诺制,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签署书面承诺后,可先行办理档案移交凭证,兼顾效率与监管,落实上级“验收+承诺”移交要求;二是强化信用监管,第二十六条明确将城建档案管理信用信息纳入相关信用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形成长效约束。同时,第二十七条明确对未按规定移交档案的建设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较于旧办法,惩戒力度更明确、更具威慑力。
(五)服务与保障能力持续强化,支撑更坚实
新《办法》新增多项服务保障举措:第十一条要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开展提前服务,主动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档案工作;第十八条明确档案整理、数字化处理、管线测量等经费列入工程造价,解决了旧办法经费保障不明确的问题,同时允许委托合规档案服务企业开展相关工作,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第二十一条细化档案安全保护要求,明确库房设施配置标准,筑牢档案安全防线。
三、新旧政策衔接
(一)时间节点衔接:明确适用范围与过渡要求
《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但未完成档案移交的建设项目,仍按旧办法规定的移交时限和要求执行,但鼓励建设单位参照新《办法》补充电子档案、BIM模型等资料;2026年3月1日起新开工或未完成竣工验收的项目,全面执行新《办法》的各项规定,尤其是电子档案移交、告知承诺制、分阶段移交等新要求。
(二)档案存量衔接:做好补档与数字化改造
针对已归档的存量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将按照新《办法》第二十条要求,逐步开展数字化处理,建立完善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存量档案与新增电子档案的一体化管理。对因遗失、损毁无法移交的存量工程档案,依据第十七条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测绘、鉴定单位补充完善,确保档案资源的完整性。
(三)部门职责衔接:理顺协同管理机制
新《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档案、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多部门的职责分工,各部门需在政策施行前完成职责梳理,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尤其是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信用信息共享、管线档案普查等工作中,强化部门联动,确保新《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形成管理合力。
(四)特殊情形衔接:规范历史遗留问题处理
对于停建、缓建工程及被撤销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已由建设单位保管的,需在《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梳理登记,暂存档案由保管单位继续妥善保管,待工程竣工或明确处置主体后按规定移交;被撤销建设单位的档案,由上级主管机关或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归档,杜绝档案流失。
四、政策实施意义
《办法》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规范枣庄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补齐管理短板,提升档案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实现城建档案从“被动接收”向“主动管理”、从“纸质为主”向“数字赋能”的转变。通过健全责任体系、强化监管约束、优化服务流程,既能保障城建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又能提升档案资源开发利用效率,为枣庄市城市规划建设、应急处置、城乡融合发展等工作提供坚实支撑,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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