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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枣庄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自: 时间:2021-12-13 08:31:13

为进一步规范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20〕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枣庄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jzxgxk@zz.shandong.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枣庄市新城区光明大道3909号,邮编:2778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枣庄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224日。


附件:《枣庄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13日  

枣庄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多层住宅使用功能,提升既有多层住宅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推进居家养老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依法合规、保障安全、政府扶持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工作。

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公安、行政审批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相关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区(市)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自然资源、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业务指导、手续办理、监督管理及社区协商指导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做好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民主协商、纠纷调解等工作。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好居民议事会的民主协商作用,积极化解业主之间关于增设电梯的矛盾纠纷。涉及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居住相对集中的小区,相关单位应当主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做好协商工作。

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排污、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合做好实施项目的服务工作。

原房改售房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配合。

第四条  增设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可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

(二)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结构安全;

(三)未列入房屋征收征用计划;

(四)地上主体结构4层以上(含4层)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自建房、别墅、C或D级危房、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以单元(梯)为单位进行,一个单元原则上只允许增设一部电梯。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当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消防车道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不影响住宅小区相邻业主的通行方便与安全,电梯外观、材质应与原房屋建筑风格相协调。

第六条既有多层住宅单元(梯)内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项目申请人,可以作为建设单位也可以书面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住宅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售房单位、电梯安装企业作为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负责协助协调其他业主关系,组织方案制定、项目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要充分听取该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以及增设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属于单位产权的住宅,应当征得产权单位书面同意。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应当由该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书面签署同意意见,本单元其他业主无书面反对意见。

在业主自我协商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居民委员会搭建协商平台开展民主协商、议事听证,引导各利益相关方理性表达意见诉求,寻求各方意愿的最大公约数,妥善解决问题矛盾。

第八条本单元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就增设电梯事宜达成下列书面协议:

(一)授权业主代表或有关单位办理增设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签订委托协议;

(二)增设电梯的品牌、型号和施工方案;

(三)增设电梯的费用预算以及建设费用分摊筹集方案;

(四)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电梯维护保养方案和运行、维修保养费用的预算和分摊方案;

(五)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六)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补偿方案和补偿资金分摊筹集方案等。

(七)其他相关事项。

本单元其他业主对以上事项存在异议的,业主可自行协商或者在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协调下实施调解。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就增设电梯事项书面告知属地区(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主管部门。各区(市)增设电梯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由业主自行协商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业主住房公积金。业主和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该户业主按照分摊比例应承担的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单元按照受益范围,由受益业主共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申请金额在受益业主个人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余额中支出,但不得超过其个人账户余额的50%。

)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五)财政补助资金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项目,6层及以上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20万元、5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8万元、4层住宅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6万元。对预留电梯井加装电梯的补贴资金减半补助。如果住户既是低保、低收入困难补助对象又是电梯加装项目出资人,可根据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实际出资额度额外申请补助,每梯额外补助最高5万元,按照每梯所含有困难家庭的比例分配。补助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单位在设计前应核查原有房屋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资料不全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查勘,确保增设电梯不影响原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应在本小区显著位置和本单元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收到异议的,建设单位应与异议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对公示情况进行见证。

第十二条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持既有多层住宅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房屋产权来源合法证明、业主关于增设电梯达成的书面协议、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公示结果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查意见等手续。

第十三条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的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由此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规划指标,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无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监理按照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签订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在项目所在地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施工备案手续。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报经有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五条增设电梯涉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排水、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事先与相关管线专营单位沟通协商,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意见,简化手续,优先办理。涉及管线改造费用,本着“谁受益、谁出资”原则,由业户出资,专业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开竣工日期、规划审查意见、施工备案情况等。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对增设电梯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

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过程应接受属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指导。

电梯设备的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电梯安装单位施工前应当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监督检验手续。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电梯企业等进行竣工验收。向所在区(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

第十九条出资增设电梯的业主即是电梯的共有人,可以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电梯,也可以委托1个业主为电梯使用管理者。被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以及业主个人,应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其他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约定,承担原业主的权益和义务。

第二十条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验收、电梯质量合格文件等相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装技术档案并保存。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所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做好电梯使用管理工作。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具备相关资质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未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依照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办理规划审查和施工备案手续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对阻挠、影响、破坏施工的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相关业主认为增设电梯侵犯其自身民事权益或者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可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组织调解或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增设电梯项目的管理和服务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推诿拖延、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xxx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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